PRF:20170118 Do I need to provide access to source code under the AGPLv3 license.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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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在 AGPLv3 许可证下提供源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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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版本 3][1]AGPLv3是与 GPLv3 几乎相同的左版copyleft许可证。两个许可证具有相同的公共版权范围但在一个重要方面有重大差异。 AGPLv3 的第 13 节规定了 GPLv2 或 GPLv3 中不存在的附加条件: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版本 3][1]AGPLv3是与 GPLv3 几乎相同的公共版权许可证。两个许可证具有相同的公共版权范围,但在一个重要方面有重大差异。 AGPLv3 的第 13 节规定了 GPLv2 或 GPLv3 中不存在的附加条件:
> 在本许可证的其它条款之外,如果你修改了程序,你必须把你修改的版本,给你的那些使用计算机网络远程(如果你的版本支持此类交互)与之交互的用户,明确提供一个通过一些标准或者常规的复制手段,从网络服务器上免费获得与你所修改的版本相匹配的源码的机会。
>你必须给你那些使用计算机网络远程(如果你的版本支持此类交互)与它交互的用户提供一个通过网络服务器利用一些标准或者常规复制手段免费获得相关你的版本的源码的机会
这个“通过计算机网络远程交互”的范围主要被认为是 SaaS 部署的情形,尽管其实际上读起来的意思超乎了惯例的 SaaS 部署情形。其目标是解决在用户在使用像 Web Services 这样的功能时,其代码没有公开的常规 GPL 协议所暴露出的漏洞。因此,该协议的第 13 节,在 GPLv2 第 3 节以及 GPLv3 和 AGPLv3 第 6 节中包含的目标代码分发的触发要求之外,提供了额外的源代码公开的要求
尽管“通过计算机网络远程交互”的范围应该被理解为涵盖超越常规 SaaS 的情况,但是这个条件主要适用于目前被认为是 SaaS 的部署。目标是在用户使用 web 服务提供功能但是不提供功能代码的分发的环境中关闭普通 GPL 中的感知漏洞。因此,第 13 节提供了超出 GPLv2 第 3 节以及 GPLv3 和 AGPLv3 第 6 节中包含的目标代码分发触发要求的额外源码公开要求。
常常被误解的是AGPLv3 第 13 节中的源代码要求仅在 AGPLv3 软件已被“你”(例如,提供网络服务的实体)修改的地方触发。我的解释是,只要“你”不修改 AGPLv3 的代码,许可证不应该被理解为需要按照第 13 节规定的方式访问相应的源码。如我所见,尽管即使公开许可证不必要的源代码也是一个好主意,但在 AGPL 下许多未修改以及标准部署的软件模块根本不会触发第 13 节。
常常被误解的是AGPLv3 第 13 节中的源代码分发要求仅在 AGPLv3 软件已被“你”(例如,提供网络服务的实体)修改的地方才触发。我的理解是,只要“你”不修改 AGPLv3 的代码,许可证就不应该被理解为需要按照第 13 节规定的方式访问相应的源码。如我所见,尽管即使公开许可证中不要求公开的源代码也是一个好主意,但在 AGPL 下许多未修改以及标准部署的软件模块根本不会触发第 13 节。
如何解释 AGPL 的条款和条件,包括 AGPL 软件是否已被修改,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的事实和细节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
@ -22,7 +21,7 @@ opensour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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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rey R. Kaufman 是全球领先的开源软件解决方案提供商 Red Hat 公司的开源 IP 律师。Jeffrey 也是托马斯·杰斐逊法学院的兼职教授。在入职 Red Hat 之前Jeffrey 曾经担任高通公司的专利顾问向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提供开源顾问。Jeffrey在 RFID、条形码、图像处理和打印技术方面拥有多项专利。
Jeffrey R. Kaufman 是全球领先的开源软件解决方案提供商 Red Hat 公司的开源 IP 律师。Jeffrey 也是托马斯·杰斐逊法学院的兼职教授。在入职 Red Hat 之前Jeffrey 曾经担任高通公司的专利顾问向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提供开源顾问。Jeffrey 在 RFID、条形码、图像处理和打印技术方面拥有多项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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